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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2021-11-01 15:09:15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10月29日,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共同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

设置总损失吸收能力三层监管要求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起草的《办法》,旨在构建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办法》,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持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向其重要附属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

《办法》针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办法》规定,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央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不会影响银行信贷供给能力

据了解,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批准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

本次出台的《办法》,可以说是对国际监管要求的进一步落地。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

据介绍,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下一阶段,央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实习记者 许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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