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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将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2022-02-07 11:56:2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包括3家政策银行、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3家城商行、3家外资银行在内的27家银行,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其贷款余额在任一时点不得超过设定的上限。

所谓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贷款的行为。

《通知》为27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设置了上限,上限计算方式为: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国开行境外贷款杠杆率为1.5,进出口银行为3,其余银行为0.5。27家银行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均为1。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强调,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对于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投向,《通知》要求,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因此,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种方面,《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种原则上应与贷款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结算需求办理人民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据悉,《通知》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贷款业务和货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贷款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人民银行、外汇局将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实记者 许予朋)

关键词: 境外贷款业务 外汇风险对冲 境外贷款杠杆率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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