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金融 >

新贸易业态创造更多商机 世界数字贸易增长6%

2021-12-15 15:10:43    来源:国际商报

商界可以服务其客户,政府保留修改数据流动相关法规的能力,但不得强迫企业使用本地设施,将数据储存和处理地点的本地化要求降到极小,不阻碍企业提供云计算和信息存储服务,禁止要求工商界在辖区内使用本地计算设施作为营业的条件。此外,对网上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源代码公开、网络安全、政府数据公开等领域也有一些规则约定。这些具体规则条款有的已经多边化,有的还是多边化的规则禁区,但仍有进一步多边谈判的空间。

第三,数字贸易规则区域化的缺陷和不足日益显现。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贸易业态的更新,区域化的数字贸易规则面临一些挑战。比如,数字贸易跨境条款的司法适用,需要跨国协调才能有效执行。又如,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以及敏感、文化敏感理解和应用问题,需要跨国协调才能落地和减少潜在的数字贸易争端问题。再如,对数字贸易、数字服务、数字身份等关键术语没有准确一致的定义,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从不同的方面来解释和使用,这需要世贸组织成员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作出通用的解释和定义,以利于更普遍地理解和使用,减少贸易摩擦。

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利于共赢

数字经济推动各国调整国内法律、政策及开放市场,以实现更紧密的跨境数据流动并创造贸易价值,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开展数字贸易谈判,制定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必然要求。数字贸易增长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能否消除数字贸易的障碍,也要有广泛的技术、法律和政策协调。数字贸易规则将是成员调整国内政策进程的一部分,数字贸易的增长前景取决于更紧密的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互联,以及数据治理和互联网空间司法管辖权的互认,这是世贸组织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目标。数字贸易规则不仅便利数字服务、产品和技术的跨境自由流动,也要便利以互联网为台的制成品贸易、数据、资本、想法、人才的跨境自由流动,以及一体化的物理和虚拟基础设施的可获得。然而,区域化的数字贸易规则转向世贸组织谈判台,实现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必将是一个复杂、多维的进程,需要整合全球数字价值链的规制结构、政策设计、数字技术和营商程序,需要整合世贸组织关于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传统多边渠道、联合声明倡议方式的诸边渠道,以及发起新的数字贸易多边谈判的授权。一旦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世界数字贸易可以实现互联互通及基于多边规则公开、可预期、透明框架下的多边规则环境。从当前情况看,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可以采取如下途径。

第一,推动电子传输免关税的多边贸易协定展期。1998年5月,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尚在萌芽阶段,与此前质疑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紧迫相仿一样,外界普遍质疑制定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规则的合理,认为是“过早长牙”问题。但是,世贸组织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前瞻地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责成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于1998年9月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要求世贸组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三大理事会以及世贸组织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就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关于电子传输免关税每两年更新实施的做法,为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在全球迅猛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多边规则环境。当下,是否继续电子传输免关税协定展期,以及是两年更新的过渡展期还是永久展期,世贸组织成员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国际商会秘书长约翰·丹顿明确指出,一旦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则会毁了互联网,因为对数字商品和服务征收关税将导致价格升高、打击消费,拖累经济增长并让税收收入缩水,而电子传输免关税造成财政收入下降的机会成本较低,远小于数字化所带来的消费者福利提高。电子传输免关税的多边约定与数字贸易区域化规则较为一致,推动电子传输免关税的多边贸易协定展期具有可行,但由于其具有临时质的特点,容易被个别成员与其他议题谈判挂钩。

第二,推动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议题的联合声明倡议式诸边谈判。世贸组织诸边谈判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采购协定》式。世贸组织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将该协定纳入多边框架下,但仅对参加协定谈判的成员实施。二是联合声明倡议式。这是世贸组织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的产物,在各方谈判立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阅读